经验为我国建筑业未来发展带来新思考
2014-9-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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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筑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建筑业在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仍然存在着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和障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或许能为我国建筑业未来发展带来新的思考。

    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撑建筑业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依据,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筑市场有序运作的基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对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筑业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美国形成了以《统一建筑法规》为主题,包括《联邦测量法》、《联邦电器法》、《联邦机械设备法》、《地方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法规系统,同时还包括大量的质标准和技术规范

    《统一建筑法规》是最为重要的建筑活动管理法规,它对管辖范围内任何建筑物的施工、改建、拆迁、使用、维修以及建筑行政管理、建筑许可等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工程建设主体行为还要受到来自《税法》、《公司法》、《会计法》、《劳动法》、《保险法》、《商业职业法》及《统一商务法规》等综合性经济法规的制约,各州、县、市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该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并制定和完善一套有针对性的建设法律体系。在制定和执行建设法规方面,地方政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日本是建设法律体系相当完善的国家之一,体系完备、措施得力、责任严明、可操作性强是日本建设法律体系的鲜明特征。日本的建设法律分为三个层次:国会制定的法律、政府颁布的政令和职能官厅(如建设省)发出的省令。法律拥有******效力,依照法律颁布政令(法的施行令),再由政令发出省令(法的施行规则)。此外,日本的建设法律体系包括《建设业法》、《建筑基准法》、《建筑师法》、《公营住宅法》、《住宅建设规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此外,还有一些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

    德国享有“法制大国”的美誉,其高度发达的建设法律体系成为各项建设活动高效有序运作的重要保障。

    德国的建设法律主要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他们分别对建设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建筑许可、建设咨询、材料检测、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劳动保护、安全事故预防、招投标及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制定了明确的标准规范。在住宅建设方面,通过制定《住宅建设法》、《住宅现代化促进法》等法律,将发展大众化住宅作为产业政策的扶持重点。同时,政府提倡并鼓励私人投资的建房活动。此外,德国各州还根据地方的具体需要,制定有地方针对性的建设管理法规条例。

    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的普及

    工程保险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在美国,承包商、分包商和咨询设计商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没有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在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建筑师、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各相关主体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强化了自律意识、确保了工程质量、促进了工程建设的良性循环。

    业主方控制工程保险。业主控制的工程保险是一种全面涵盖的保险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让业主拥有控制保障其资产的保险和风险管理计划,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向于采用业主方控制的工程保险。在香港,保单以业主和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的联合名义担保。

    保险公司与业主方密切合作。保险公司在项目开始阶段就与业主密切配合,进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专门人员,专业工程风险分析师也协助业主进行完备的风险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

    中介体系发达。国际上工程保险业发展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其工程保险中介体系也十分发达。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非常活跃,保险经纪人代理顾客完成绝大多数的保险业务,包括评估风险、订立保险合约、检测风险、处理索赔等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中介体系管理完善,保险中介人要通过从业资格审查、组织资格认证考试才能执业,有专门的组织建立保险中介人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工程保险人力资源丰富。在保险业发达的欧美国家,工程保险方面的人才多有较严格的筛选制度,获得一定执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业绩考核。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大多设有工程部,专门的人员负责经营工程保险并办理相关业务,其工程保险业务已迈入专业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阶段,这都与丰富的工程保险人力资源有着密切关系。

    工程担保。美国是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实行的是高保额都有条件保函模式,主要应用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其中,履约担保通常会覆盖预付款担保、保留金担保、维修担保等多个品种,其有效期一般从工程开工至保修期满截止。

    在美国,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咨询商、设备供应商等,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者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从建筑市场上获得合同。这不仅是美国法律强制推行的结果,也是工程建设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

    美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是工程担保市场的承保主体。美国的保证担保公司一般都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来提供担保服务。保证担保公司的人员一般都是从事担保业务、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这些担保公司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每年都要进行复核。担保公司提供的每笔保证担保业务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当承包商违约后,担保人在保函所规定的担保总额内将对承包商尚未履行的全部合同责任负责,并同时继承承包商的合同权利。担保人有权自行选择代为履行合同的方式,包括:提供技术、经济和管理上的支持,由原承包商继续履约;引入新的承包商;将未完成工程另外发包并向业主支付因此增加的合同金额;向业主直接赔付一笔业主能接受的赔偿金以买回保函。

    美式工程担保的顺利实施依赖于以下条件:首先,需要对工程担保制度作出强制规定,在这一前提下,承包商如果要持续发展,必须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以便获得未来工程项目的担保;其次,需要建立商业化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担保公司,使其具备能够代为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最后,需要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担保公司通过其垄断地位影响乃至阻碍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

    目前,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各有特点,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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